不用填写书面情况说明,按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操作:
【事项名称】
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企业注销房产终止说明如下
纳税人在正式办理注销申请前可在办税服务厅注销受理窗口办理预检,窗口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如果有提示两税税源信息未变更,需要先将两个税种信息做变更或注销处理。纳税人也可以登录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一般注销预检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问题:
(1)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3)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的注销;
(4)存在房地产项目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6)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7)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8)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未注销防伪税控资格;
(10)出口退(免)税备案尚未撤回;
(11)有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未注销;
(12)存在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
(13)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14)存在未完成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
(15)处于稽查在案状态;
(16)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终止税务代理情况说明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14号)的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征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或其终止税务代理情况说明他税务事项的,征管分局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征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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