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地使用税减免(湖北省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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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第六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第十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二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地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

等二

等三

等六

等一

等二

等三

等六

武汉市中心

城区及开发区20

16

12

8

5

4

3.5

3

2.5

 荆

 门 京山县6543抄洋县5432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

 汉南、江夏、蔡甸、

黄陂、新洲区)

 4

 3

 2

 黄

 冈

黄冈市城区

12

96

3

2

麻城市6432武穴市642

 襄

 樊

襄樊市城区161310742红安县5432襄阳区742英山县52枣阳市643罗田县52宜城市643烯水县543老河口市643蕲春县5432谷城县543黄梅县532南漳县53团风县532保康县5432

 孝

 感

孝感市城区128632

 黄

 石

黄石市城区161310742应城市6432大冶市

6

5

4

3

2

安陆市

6

4

3

阳新县

5

4

3

汉川市

6

4

 宜

 昌

宜昌市城区1612108642云梦县52宜都市6543孝昌县53当阳市6543大悟县52枝江市

6

5

4

3

2

 咸

 宁

咸宁市城区

12

9

7

5

2

远安县543赤壁市642

兴山县

 5

 3

 2

嘉鱼县

5

3

2

秭归县543通城县532长阳县5432崇阳县532五峰县532通山县532

 十

 堰

十堰市城区1612852鄂州16128642丹江口市6432

 恩

 施

恩施市城区12108642郧县

5

2

利川市

6

4

3

2

郧西县52建始县532

竹山县

 5

 2

咸丰县

5

4

3

2

竹溪县52巴东县52房县52宜恩县532

 荆

 州

荆州市城区1610642来凤县532松滋市642鹤峰县532石首市

6

3

2

神农架林区

5

4

洪湖市632 随

 州

 随州市城区12108642

公安县

 5

 3

 2

广水市

6

5

4

监利县5432天门10642江陵县52仙桃1084 荆

 门 荆门市城区1612842潜江1084钟祥市6432建制镇及工矿区2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难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难点:

一、减免对象

符合5个行业、2种类型和1种情形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其中,5个行业是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2种类型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1种情形是指除上述以外的按现行政策办理,即年度困难性减免。

二、减免情形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性减免:

(一)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1-6月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1-6月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2020年1-12月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制造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1-12月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1-6月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按实际免租时限申报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除1个月(含)以上租金,或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的租金额度,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

纳税人减免租金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减免1个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减免2个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减免全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行业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1-6月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没有销售额的,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判断。

(七)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的,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困难性减免。

三、不予减免类型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减免核准方式

实行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后予以核准。

五、申请减免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或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提交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等,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湖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管理湖北土地使用税减免,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湖北土地使用税减免;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湖北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大城市 五角至七元;

(二)中等城市 四角至五元;

(三)小城市 三角至四元;

(四)县城 二角至三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提高额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11、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和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过报审批准,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按各自占用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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