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委托代征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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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业务包含哪些内容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

8.办理账务;

9.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10.受聘税务顾问;

11.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法律特征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

税费怎么交

法律分析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税费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的缴纳方式有多种税务委托代征范围,根据情况可以分类处理。1.申报核实缴纳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2.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3.定额申报缴纳。4.转账缴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5.银税一体化缴纳: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预储帐户缴税,支票纳税和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6.现金缴纳: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7.委托代征缴纳: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的意思。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主体的工作性质和条件,对特定范围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税款,行使有限的征税权。实际上,委托代征是委托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或者说是一种平等协商关系,并通过委托双方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进行委托授权后才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征税款。例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对营业执照贴花征税所代征的印花税,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等等; 而代扣代缴税款则是基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预先设定,在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时的扣缴税款行为。因为代扣代缴税款是一种法定的扣缴义务,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所以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都是税务机关以外的责任主体所行使征(扣)税款的方式,但两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一个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别一个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其约束力是不一样的。

委托邮政代征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委托代征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税务委托代征范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三)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_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_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_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_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_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_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_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_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_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_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_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此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办法对代征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代征人基本资格条件,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规定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人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办法对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作出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规定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代征协议,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撤销主体资格,代征人出现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协议等;代征人取得和终止委托代征资格应公告。

办法规定了委托方和代征人的职责:

一是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工作,包括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期核查代征人的户管信息,辅导和培训代征人代征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等职责。

二是代征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建立代征税款账簿,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及管户变化情况,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等。

三是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代征人在协议授权范围内的代征行为引起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介绍,多年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代征范围不明确、发票管理不规范等。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可以开证明吗

根据相关内容查询显示税务委托代征范围:可以。

1、纳税地点发生在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税务委托代征范围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

2、自然人出租其坐落于安徽经开区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包括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性质为准税务委托代征范围,自然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租房屋、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及自然人出租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委托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以上就是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开证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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